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85执681号

杨剑锋与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剑锋,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681号申请执行人杨剑锋。被执行人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本院在执行杨剑锋与湖州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商初字第1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付深平

审判员  田作坤

审判员  张坤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百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