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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3执180号之一

王洁梅与欧阳海飞、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洁梅,欧阳海飞,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3执1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洁梅,女,住广东省广宁县,身份证号码×××4722。被执行人欧阳海飞,男,住广东省。被执行人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宁县。

法定代表人:欧阳海飞。被执行人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

法定代表人:欧阳海飞。申请执行人王洁梅与被执行人欧阳海飞、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2016)粤1223民初4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300万元及从2015年3月18日起至还清本息时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二、被执行人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欧阳海飞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欧阳海飞、广东峰彩油墨有限公司、广宁县汇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并经查银行、房管、国土、工商、车管等部门,被执行人有房产及土地。上述房产及土地已依法查封(轮候)。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223执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其文

审判员  陈国强

审判员  欧火材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冠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