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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1135号

原告冯佳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长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3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冯佳,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长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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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冯佳,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格兰云天E座602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总经理。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樊庄村。法定代表人沈颂华,执行董事。被告吴长青,男,汉族,住本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佳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长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长青起诉的申请。本院审��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佳撤回对被告吴长青的诉讼。

审 判 长  张文敬

人民陪审员  常雪勤

人民陪审员  杜晓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英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