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冯佳,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晓梅,山西北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格兰云天E座602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总经理。被告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樊庄村。法定代表人沈颂华,执行董事。被告吴长青,男,汉族,住本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佳诉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同市华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长青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吴长青起诉的申请。本院审��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佳撤回对被告吴长青的诉讼。
审 判 长 张文敬
人民陪审员 常雪勤
人民陪审员 杜晓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黄英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