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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1171号

孙永军诉刘秀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永军,刘秀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1171号申请执行人孙永军,男,42岁,汉族,个体,住所地翁牛特旗查。被执行人刘秀军,男,36岁,汉族,农民,住所地翁牛特旗。孙永军申请执行刘秀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永军于2013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权,无车辆,无股权,无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2)翁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武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朱志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韩月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