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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执恢字第172号

申请执行人张南锋与被执行人陈鑫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南锋,陈鑫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恢字第172号申请执行人张南锋,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农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陈鑫钱,男,汉族,农民,1979年2月20日出生,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张南锋与被执行人陈鑫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的(2011)漳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决定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陈鑫钱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陈鑫钱在银行、国土、工商、车管、房管等协助部门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鑫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鑫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漳民初字第1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朱  隆  武

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

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