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刑更998号罪犯刘飞,男,1991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忠庄监狱五监区服刑。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8日作出(2011)黔金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7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6年4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飞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4年2月至2015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196.9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2015年2月至2016年1月考核周期累计积分214.9分,兑现145分,获评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已缴纳罚金20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奖励通知书、考核材料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飞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看、积极缴纳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4月2日起至2020年4月1日止),罚金10000元(已执行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兴林
审判员 王 妤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耘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