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02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魏长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魏长海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依据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额为1万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截止本裁定作出日已执行0元,无被执行人魏长海的可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商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亚
审判员 王清峰
审判员 王保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