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997号原高:王利枝。
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利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利枝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芳 更多数据:
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997号原高:王利枝。
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利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利枝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