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32民初2997号

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2997号原高:王利枝。

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利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利枝负担。

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