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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2执283号

梁山海力工贸有限公司与梁山东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山海力工贸有限公司,梁山东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32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梁山海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兴起,经理。

被执行人:梁山东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奉立,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某力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山东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某力工贸有限公司剩余债权24705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梁山东盛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对其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崇岳

审判员  马咏梅

审判员  宿艳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牛文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