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9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冀维忠,原合肥金恒物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正有,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大云,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红玲,合肥九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九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颖上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8109230-6。
法定代表人:张红玲,总经理。上��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王业满。
原审
被告:合肥金恒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界首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75486552-9。
法定代表人:王新义,总经理。
上诉人冀维忠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5)庐民一初字第03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冀维忠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冀维忠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冀维忠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6560元,减半收取18280元,由上诉人冀维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养俊
审 判 员 钱 岚
代理
审判员 栾 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园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