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318号申请执行人于俊奎,男。被执行人王福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俊奎与被执行人王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王福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于俊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福强给付欠款138684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福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及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王福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俊奎已明确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王福强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福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于俊奎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王福强新的线索,于俊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海鸥
代理
审判员 韩 斌
代理
审判员 边永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志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