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935号原告李安民,男,汉族,1962年7月21日出生,村民。被告王梅花,又名王桂琴,女,汉族,1952年6月16日出生,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安民诉被告王梅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安民与被告王梅花庭外自愿和解,原告李安民自愿撤诉,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安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安民负担。
审 判 长 胡 峰
审 判 员 张照方
人民陪审员 王慧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克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