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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民初1203号

白海鹏与宋艳彦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1203号原告白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7XX****XX。被告宋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0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宋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凌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