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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3民初1279号

陈军与王沛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军,王沛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3民初1279号

原告:陈军,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魏礼部。

被告:王沛恒,男,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委托代理人:彭庆贺,灵璧县娄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王奇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洁(实习),安徽龙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原告陈军与被告王沛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军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沛恒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回对被告王沛恒的起诉。

审判员 吴 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甘雨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