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1民初552号原告XX,男,1963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隆昌县,委托代理人彭江,四川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星宇职业技术学校。诉讼参与人四川荣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星宇学校破产管理人),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45号,组织机构代码66045699-4。法定代表人谭孝慈,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杨,男,1965年9月6日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破产管理工作人员。被告张华清,男,1963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泸县,委托代理人赖仕文,男,1961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系社区推荐诉讼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泸州市星宇职业技术学校、张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XX负担。
审判员 邱宗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