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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5执66号

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任某、赵某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任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6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恒民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皇城桥南街10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总经理。被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宣区民初字第42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借款本金130000万元,利息41925元,诉讼费1450元,执行费2501元及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任某、赵某的银行存款175876元或提取其相同数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收益和其他财产权。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其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查封、扣押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东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