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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刑终82号

上诉人郑永昌抢夺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抢夺
当事人
郑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刑终82号原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曾用名郑某强,男,汉族;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3月7日被义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抢夺犯罪于2015年11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义马市人民法院审理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夺罪一案,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豫12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撤回上诉;义马市人民法院(2016)豫1281刑初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曜

审判员 孙志强

审判员 贾永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杜凌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