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刑终104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海龙,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三台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三台县,暂住太原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1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星,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于山西省忻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忻州市,暂住太原市。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2月11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曹金莲,女,1963年1月17日出生,住山西省忻州市。系上诉人赵星的母亲。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余海龙、赵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4年5月22日作出(2013)迎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余海龙、赵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并刑终字第32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2015)迎刑重字第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余海龙、赵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太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艳、李娜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余海龙、赵星及其辩护人曹金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3年1月份,被告人余海龙与被告人赵星经事先预谋,约定由被告人余海龙盗窃一辆汽车,被告人赵星负责低价收购该车。2013年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海龙至太原市迎泽区建设路与朝阳街丁字路口荣华大药房门口,将白某停放于此的黑色现代胜达越野车盗走,车内有海鲜、茶叶等物品。途中,被告人余海龙给被告赵星打电话,二人在本市山西省肿瘤医院附近见面,并约定该车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成交,被告人赵星当场支付被告人余海龙现金1200元。后被告人赵星假装去借钱,独自将赃车开走。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834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余海龙的供述:(第一次讯问笔录,时间:2013年2月18日21时30分至2013年2月18日23时30分,地点: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2013年2月份快过年的时候,我老婆天天催着我往家里拿钱,因为一年了我也没给家里挣回钱来,我实在没办法就在2月8日下午买了副手套、口罩,准备在过年前偷辆车卖点钱回老家四川过年。9日凌晨3时左右,我带着口罩、手套一个人在建设路上转悠,我从建设路建南附近沿着建设路东侧往北走,当我走到建设路朝阳街口时,在红灯底下马路西侧停着一辆黑色现代圣达菲越野车,车头朝南,通过路灯我发现车里没有人,而且车还排着尾气,我就快速跑到车跟前拉开驾驶座的门,坐到车上迅速驾车沿着建设路往南面走,我驾车沿建设路一直走到南内环街口,然后拐到南内环新开的东街上,这时,我就拿电话给我的网友”尖草坪勇总”打电话,告诉他我抢了一辆车让他赶紧到山大三院附近接车。这是我提前和网友”尖草坪勇总”约好的,”尖草坪勇总”是2012年6月我在网上认识的一名男子,太原市尖草坪人,最早网名叫”尖草坪车贩”,他说他是贩卖二手车的。2012年底的一天”尖草坪勇总”在网上跟我说他收购盗抢车,问我能不能弄下,如果能弄下可以卖给他,我当时就觉得是跟他随便聊聊,也没有多想,但是当春节快到时,我老婆一直催我骂我,嫌我一年也挣不回钱来,当时我也着急了就想到跟”尖草坪勇总”联系弄盗抢车卖给他的事。当时我在网上问他收购盗抢车的行情,他跟我说,面包车不要,QQ车3千元-5千元,奥德赛2万左右,中高档越野车大概3万左右,中高档轿车2万左右,大概就说了这么多,我知道行情后就跟他约好,如果我弄下车就在山大三院附近接车,而且我们约好都办个新手机号,弄下车后用新号联系,用完就扔掉(我们是各自办的,我是在建南一个移动营业厅办的,这张卡是开好户的。我就用了一次,连机主是谁都不知道)。我觉得我跟他说我抢的车显得我一方面厉害,另一方面让他觉得我冒得风险大,这样他说不定能多给我点钱。我开车到山大三院附近后,我就给”尖草坪勇总”打电话说我找到了让他快点,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尖草坪勇总”就给我打电话说他到了,然后我告诉他我在路边停的一辆黑色现代圣达菲旁边,说完没几分钟”尖草坪勇总”就走到了我跟前,然后我将钥匙交给了”尖草坪勇总”让他开上车,我坐到副驾驶座位上,我问他这车给多少钱,他说给我2万,我同意后”尖草坪勇总”就开上车拉着我去取钱,但是在路上”尖草坪勇总”说车上挂着牌子容易被发现,咱们扔了它吧,我同意后”尖草坪勇总”就将车开到了东山,因为我对东山不熟,不知道他具体开到什么地方,我们在山上将车上的车牌和一些杂物扔掉,同时我们也将两张新办的手机号扔掉了,之后”尖草坪勇总”就拉着我下了东山给我取钱,他在太钢附近转了半天,一会儿说找他老婆要钱,一会又说找他朋友借钱,但他转了一两个小时也没有找来一分钱。我就问他怎么回事,他看我着急了就说他再联系一个太钢的朋友,这个朋友肯定能借给他钱。当他把车开到太钢医院一个丁字口附近时,他将车停到一个金虎超市跟前,他下车去打了个电话,我看到他下车了我就也跟着下车。他打了约一分钟电话后走到我跟前跟我说这个朋友能借给他钱,但怕他赌博,所以这个朋友要求见车,他说他必须开车让这个朋友看一下,我说可以,然后”尖草坪勇总”就开着这辆车往北面走了,”尖草坪勇总”走了半个多小时也不见回来,我着急了就给他打电话,结果他的电话已经关机了,我觉得自己被骗了,但也没办法,所以我就自己先回家了,回去后我就在网上和手机上给他发短信问他怎么回事,是不是耍我了?结果他也没有回。我偷的圣达菲越野车是一辆黑色越野车,该车是晋A的车牌(具体车牌没记住),车后备箱内放着一堆海鲜类的东西,具体是什么不清楚,但是能闻到一股鱼虾的味道,好像还有两件衣服。(第二次讯问笔录,时间2013年2月19日8时00分至2013年2月19日10时00分):2013年2月9日凌晨,我在太原市朝阳街和建设路口盗窃一辆黑色圣达菲越野车,抓获我时,从我身上缴获的手套和口罩是我在建南汽车站附近的路边摊买的,买手套和口罩是因为我怕偷车的时候别人认出来我,或者是在车上留下我的指纹。(第三次讯问笔录,时间:2013年3月13日10时00分至2013年3月13日)问:把你于2013年2月9日盗窃一辆黑色现代胜达越野车的经过再讲一遍?答:我之前讲的都是真话,和以前交待的都一样。问:你是否认罪?答:我认罪。被告人余海龙书写的交待材料(2013年2月18日):2013年2月份快过年的时候,我老婆天天催着我往家里拿钱,因为一年了我也没给家里挣回钱来,我实在没办法就在2月8日下午买了副手套、口罩,准备过年前偷辆车卖点钱回老家四川过年。9日凌晨3时左右,我带着口罩、手套一个人在路上转悠,我到朝阳街口时,发现路灯下马路西侧停着一辆黑色现代圣达菲越野车,我跑过去看车是发动着的,车上无人,我就上去开走了,在路上给”尖草坪勇总”打电话说我抢了一辆车,让他赶到山大三院附近接车,我开车到山大三院附近后,给”尖草坪勇总”打电话说我到了,让他快点,大约过了十几分钟”尖草坪勇总”和我在山大三院附近见了面,然后他看了车说给我2万,我同意后”尖草坪勇总”就开上车拉着我去取钱,但是在路上”尖草坪勇总”说车子挂上牌子容易被发现咱扔了吧,我同意后,”尖草坪勇总”就将车开到东山上,因为我对东山不熟悉,不知道具体开到了什么地方,我们在山上将车上的车牌和一些杂物扔掉,同时我们也将两张新办的手机号扔掉了,之后,”尖草坪勇总”就拉着我下了东山给我取钱,他在太钢附近转了半天,一会说他老婆要钱,一会又说找他朋友借钱,但他转了一、两个小时也没找来一分钱。我问他是怎么回事,他看我就说他再联系一个太钢的朋友,这个朋友肯定能借给他钱,当他把车开到太钢医院一个丁字路口附近时,他将车停在一个金虎超市跟前。他下车打了个电话,我看到他下车,我也就跟着下车,他打了约一分钟后,跟说他这个朋友借给他钱,但怕他赌博,所以这个朋友要求见车,”尖草坪勇总”说他必须开车让他看一下,我说可以,然后”尖草坪勇总”就开着车往北走了。”尖草坪勇总”走了半个小时也不见回来,我着急了,就给他打电话,结果他的电话已关机。我觉得自己被骗了,但也没有办法,所以我就自己先回家了。回去之后我就在网上和手机上给他发短信问他怎么回事,是不是耍我了?结果他也没有回信,这就是事情经过。2、被告人赵星的供述(第一次讯问笔录2013年2月11日1时10分至2013年2月11日3时40分):2013年1月,我通过网上”太原激情聊天”QQ群认识了一个叫”小刀”的网友,我告诉他我是收购赃车的,我问他手头是否有盗抢车,他说”现在没有,瞅机会我抢一辆卖给你吧”。2013年年前”小刀”告诉我他没钱过年回家了,准备抢一辆车卖给我,我说可以,你去抢吧,到手后,你通知我,我负责收购该车,2013年2月8日凌晨4点左右,”小刀”给我打电话,告我他抢了辆现代越野车问我要不要,我当时说快过年了,不想要,他说你都答应了要收车,我已经抢下车了,你又不要,你是不是耍我了,我一看是这种情况,于是答应了和他见面,准备收购该车。凌晨4点半左右我俩在山大三院东侧两公里处见了面,”小刀”当时在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旁边站着,他一看见我,就小跑到我跟前,一边把车钥匙塞到我手里,一边对我说这就是我抢下的车,我俩害怕车主追来,赶紧上了车,开上车就跑,他对我说,你先把车开到一僻静没有监控的地方,我就开上车朝牛驼寨烈山陵园方向跑,在车上,他对我说,这辆车价值27万元,你给我3万元就行了,我对他说可以,我身上当时装着1200元,当场我就把这1200元都给了他,我说剩下的钱我完后给你吧,他不同意,非要当下就把3万付清,我没办法只好拉着他一起下山取钱。我俩害怕车有GPS定位系统,就先把车开至涧河派出所对面停下,我和他一起步行至尖草坪太钢25宿舍,我告他找一个朋友借钱,其实我当时的真实想法是想找个机会,把他摆脱,独自去涧河派出所对面把车开走,于是我找了个理由对他说,我朋友不见车不借给钱,我去把车开过来吧,他同意后,我就去涧河派出所对面把车开走了,我直接把车开至我父母的住处,我把车上的物品先放下,之后开上车去了牛驼寨附近,把车牌扔到野地里,然后我就开车回到晋安南院我的住处,在家睡了一觉,起来后,已经晚上8点多了,我就开上车去了我父母处。”小刀”身高175厘米,他对我说他是四川人,暂住太原市长风街附近,我没有去过他家。(第二次讯问笔录,2013年2月11日18时00分至2013年2月11日19时00分):我和”小刀”是在2013年1月份左右我通过网上”太原激情聊天”认识的,我和他见过四、五次面,这个人是卖龙泉刀剑的头像,我和他早在2012年就认识,之前我们就是闲聊刀剑,他卖刀和宝剑,也和他买过一马尼泊尔军刀,但一直也没有给我送过来,他说是没有货,这样和他见过面。到了2013年1月的时候,我俩就在网上聊有关改装车的事,他也和我讲车的事,我们之间都有共同语言,中间他问我:”盗抢车你敢不敢要?”我就说:”敢要”,他就问我了一个丰田凯美瑞车型大概多钱,我说了个2万,然后他说:”我好好地想一想,有了和你联系,咱们商量一下,看需要什么车型”,我当时在网上也是答应他了。2013年2月9日我在家里(尖草坪晋安南院租的房子)上网,到了凌晨4点”小刀”用手机给我的手机电话(和他见面之后,我的电话小刀拿走了,手机号我记不住,我有三个手机号,这个我记不住了),他和我说:”赶紧来三院接货。”我知道他是弄下车了,他的口气很着急,让我赶快去,我就从家里出来,打车到了山大三院,中间他还给我打电话让我快点,我到了山大三院门口找不到他,我就给他的手机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让我往上走,我就让出租司机一直往上走,走到没有路灯,司机就不上去了,我就下了车,就又给他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你往上走吧,这有个宾馆和铁场”,我就又一直往上走,在和他见了面后,他就把车钥匙直接给了我,弄了个现代越野,这个车新车的话是27、8万。我就看了看车,我上了车看到导航仪被砸了,就问他这车是不是有定位系统了,他说:”不知道,已经砸了”,我说:”你砸成这样,我也看不出来了”。到了烈士陵园附近,我和他下了车看了看车,这个车的右侧门也撞了,我就和他说:”这个车不值钱了”,他说:”这个车已经弄下了,你就将就吧”。我俩在路上商量钱的时候,我就问他车是怎么弄下的?他和我讲:”今天再弄不下钱的话就死定了,连家也回不去了”,在一个十字路口,上面都是摄像头,看见这辆现代车停在哪里,他过去和人家司机说话,司机不理他,他说他用拳打了司机一拳,把司机拽了下来,抢上车就走了,还告我往南了,他的手也破了。他没有和我说在哪里抢的车。我开的车拉的他,在车上一直谈价钱,我们最后谈下30000元买下这个车,因为他突然给弄下个这车,我也没有准备好钱,我和他说:”不收了。”他说:”我跑了十多天,你现在不收了,我白跑了,你玩我呢?”,我当时看这情况,也没有办法就先给了他1200元,我想是拉着他和朋友找钱去,中间把他甩了,可是他跟我跟的太紧,我还打110,称我钱被抢了,想让警察出警让他吓跑了,可是也没弄成,后来我说:”我朋友看了车,才拿给我钱了,你去开车吧,他不去,让我去”,我就开上车甩开他跑了,我把手机关机了,开上车直接去了我妈住的地方,杏花岭东矿,把车放在我家了。车是黑色现代新圣达,高配,只有一个行车证,车牌号我没记住,右前门有被撞的痕迹,车上放的海鲜、鱼、虾、蟹,还有盒装的茶叶,还有两条裤子,另外有一个驾驶员信息卡。我把车开回我家,把车上的东西都清理放到了我妈家里,我开的车去了西岭滑雪山上,把车牌扔了,把车开到了我家晋安南院,2月9日晚上我开的车又去了我妈家,找出一副山东的牌子×××挂到了车上,洗干净了车,就停在院子里了。后来小刀给我发过短信,短信内容是和我要钱,我没理他,一直问我咋回事,说:”指望这钱过年了。”还说:”兄弟,不要玩我,你知道我是什么兵种。”(第三次讯问笔录,2013年2月18日10时00分至2013年2月18日12时00分):2012年2月份我和”小刀”通过”太原不夜城”QQ群认识的,通过聊天惯熟后,我就问他你手上是否有会偷车的人?他说没有,又对我说:”那我给你抢一辆吧”,之后我就没有在意,一直到2013年2月9日凌晨4时许他给我打电话说:”我闹下一辆现代越野车,你赶紧来三院上面。”电话里没说他如何抢下的车,也没谈论车和价格。我从家出发,打了辆出租车到了三院东侧与他见了面。三院东侧就没路灯了,出租车司机不敢再往上走了,出租车把我放下,我又往东走了约一公里,他给我打电话,我俩见了面,在他东侧二十米处停着一辆黑色现代圣达菲越野车,天黑没有看清车牌,他对我说:”赶紧上车先走,到没监控的地方再说。”我开着车,他在副驾驶位置坐着,开车去了牛驼寨烈士陵园门口,路上我问他,这车从哪来的,他说在红绿灯路口抢下的,我说你胆子也够大的,他说,没办法,快过年了,我再弄不下钱,就过不了年了,之后我俩在车上把车的价钱说好,定下是两万二、三千元。我当时身上没装钱,我对他说我俩下去吧,我找朋友先借上点钱,我俩就开上车从牛驼寨到烈士陵园下来朝西开,当车开到涧河派出所附近时,他对我说下面监控太多,咱俩把车停一下,走下去吧,我于是把车停在涧河派出所对面的一个小区门口,之后我俩相跟着走到太钢25宿舍,我假装给朋友打了个电话,我对小刀说我朋友见车才给钱了,他对我说,你去开车吧,你对这片熟悉,同时他把车钥匙交给了我,我去停车处开上车,直接把车开到我父母住处了。(第四次讯问笔录,2013年3月13日10时05分至2013年3月13日11时10分)我认罪,之前讲的都属实。小刀在准备偷车之前和我说,他没钱花了,问我想拿点偷车的订金,以后从车款之中扣除,我第一次给了他500元,他过了两天没偷上车,我就找他要这500元钱,他说他身上没钱,准备一两天之内就下手偷车呀,就这样我又给了他300元订金,过了两三天我见了他,他还没有偷到车,我就想把订金要回来,他说他已经选好地段了,准备偷车了,我又给了他200元。又过了两天我见了他,他又问我要了150元钱订金,说他准备偷车了,我们一起吃了饭,我请的客,吃完饭后小刀说他没钱打车了,我又给了他50元,他说这钱也当成订金,这样前前后后一共给了他1200元订金。后来小刀偷上了现代越野车,我当时身上也没钱了,没法给他,我想的就是把车卖了再给他点钱。被告人赵星书写的交代材料(2013年2月11日):2013年1月,我通过网上”太原激情聊天”QQ群认识了一个叫”小刀”的网友,我告他我是收购赃车的,我问他手里有没有盗抢车,他说没有,瞅机会我抢一辆卖给你吧。2013年年前”小刀”告我没钱回家过年了,准备抢一辆车给我,我说可以,你去抢吧,到手后通知我,我负责收购汽车。2013年2月8日凌晨4点左右,”小刀”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他抢了一辆现代越野车问我要不要,我当时说快过年了,不想要,他说你都答应了要收车,我已经抢下车了,你又不要,你是不是耍我了,我一看这种情况,于是答应了和他见面。小刀当时在一辆黑色现代越野车旁站着,他一看见我,就小跑到我跟前,一边把车钥匙给我,一边对我说这是抢下的车,我俩害怕车主追来,赶紧上了车开上车就跑,他对我说,你先把车开到一个僻静没监控的地方,我就开上车往牛驼寨烈士陵园方向跑,在车上他对我说,这辆车值27万元,你给我3万就行了,我对他说可以,我当时身上装着1200元,当场我就把这1200元都给了他,我说剩下的钱完后给你吧,他不同意,非要当下把3万元付清,没办法我只好拉他一起下山取钱。我害怕车有GPS卫星定位系统,就先把车开到涧河派出所对面停下,我和他步行至尖草坪太钢25宿舍,我告诉他找一个朋友借钱,其实我当时的真实想法是想找个机会把他摆脱,独自去涧河派出所把车开走,于是我找了个理由对他说了,我朋友不见车不借给我钱,我去把车开过来吧,他同意后,我就去涧河派出所对面把车开到我父母处。3、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2013年2月8日,我去了我朋友白某家里吃饭,晚上10点左右我们吃的饭,我一个人喝的酒,喝完酒大概是2点多了,他让我在他家睡觉,我说我出去睡呀,他见我喝了不少酒,就不让我开车了,他开上我的圣达菲越野车送我,我要去朝阳街的七天酒店住,他开的车把我送到了酒店,他开车就走了,准备明天再过来接我。到了酒店也就是凌晨2点20分左右,我刚准备掏身份证开房间,也就是他走了没几分钟,白某就给我打来电话说:”你把车开走了?”我说:”没有呀”我出了酒店,看到他一个人往酒店走,正打110报警,他和我说:”在对面的荣华大药房下车买药去了,车没熄火,有人过来就把车开走了。”这样我们就报警了。这辆黑色圣达菲越野车,是我2010年11月购买,购置价28.8万元。车的右前门被摩托车撞了,有凹回去的痕迹,车上放有我的驾驶证、行车证,还有我的衣服裤子三条、衬衣一件,后备箱里放有泡沫塑料箱装的鲈鱼五条、皮皮虾、螃蟹、驴肉等物品,另外还有两盒铁观音、两箱饮料。4、证人白某的证言:2013年2月8日我和我朋友刘某1在我亲贤街的家里吃的饭,我朋友刘某1喝了不少酒,喝到凌晨两点多的时候他要走,因为他喝了酒我就不让他开车,我去送他到宾馆住,我开他的新圣达菲轿车拉的他到朝阳街丁字路口七天酒店去住,他下了车我就掉头往回走,看见丁字口的荣华大药房我就下车去买药,我下了车车门也未锁,也没熄火,当时我停车的位置也就离我有5、6米的距离,我去敲药店的门(24小时),刚敲了几下,正和店员说话的过程中,我看见车就被人给开跑了,车已经到了下一个红绿灯,我还以为是我的朋友刘某1开走了,就给他打电话,他说没有,我就意识到车被偷了,我就打了110报警。当时车开的很快就看不见了,车上有我朋友从山东买回来的海鲜,车的行驶证、刘某1的驾驶证、他的一条裤子、两盒铁观音茶叶,具体的东西他清楚。5、辨认笔录:(1)被告人余海龙对赵星的辨认笔录:经余海龙辨认照片中的10号是购买其盗窃车辆的人,10号为赵星。(2)被告人赵星对余海龙的辨认笔录:经赵星辨认照片中的3号就是卖给其圣达菲越野车的人,3号为余海龙。6、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3年2月18日出具的余海龙的到案经过:2013年2月18日下午5时许,我队民警王世琦、郭益平在太原市狄村附近阳光网吧内将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余海龙抓获,传唤来我队接受审查。7、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3年2月11日出具的赵星的到案经过:2013年2月11日下午4时许我队民警王江、崔佳在太原市牛驼寨村内将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赵星抓获,传唤来我队接受审查。8、扣押物品清单:铁观音茶叶2盒、皮皮虾12板(每板10个虾)、螃蟹1袋、驴肉10斤、鲈鱼2条、猪头肉1袋、红色夹克1件、黑色被子1条、现代胜达越野车1辆、车辆行驶证1本、手套1副、口罩一个。9、发还物品清单:现代胜达越野车1辆、车辆行驶证1本;铁观音茶叶2盒、皮皮虾12板(每板10个虾)、螃蟹1袋、驴肉10斤、鲈鱼2条、猪头肉1袋、红色夹克1件、黑色被子1条。10、被告人赵星、余海龙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11、太原市迎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迎价认鉴字[2013]035号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标的为胜达KMHSH81B(号牌:×××,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G4KEAU025962;车身颜色:黑)机动车壹辆基准日鉴定价格为:人民币壹拾捌万叁仟肆百元整(183400元)。12、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于2015年4月27日出具的函,内容为:你院于2015年4月7日将赵星、余海龙案退回,现该案已补侦完毕,具体情况如下:(1)、余海龙第二次讯问地点在太原市第二看守所,笔录上地点为当时笔录系统自动生成,当时没有注意到此情况,现我单位已到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调取了相关关押证明(材料附后):(一)、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二)、犯罪嫌疑人收押登记表。(2)、我队于2013年2月11日,将犯罪嫌疑人赵星抓获并进行讯问,根据赵星交代,其同伙是一个网名叫”长风刀剑专卖”的人,其QQ号为:×××,之后,我单位通过技术手段确定了该号码使用者名叫余海龙,为确定犯罪嫌疑人,我单位于2013年2月18日上午到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让犯罪嫌疑人赵星对此人进行辨认,在赵星确认无误后,我单位于2013年2月18日下午对犯罪嫌疑人余海龙进行抓捕。(3)、现因时间太长,无法对太原市狄村阳光网吧进行调取,余海龙的抓获时间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时间为准。(4)、因当时案发时在过年期间,沿街店铺处于关门状态,年后我队前往案发地调取,发现监控因时间过长无法调取。(5)、QQ聊天记录因时间太长无法调取。(6)、公安机关对通话记录、短信记录的调取有严格的规定,要求所调取的电信资料只作为侦查使用,不可作为证据使用,且调取期限最长6个月,故现无法调取。(7)、我队民警将犯罪嫌疑人赵星、余海龙抓获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办案区对其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将视频资料保全并移交检察院,办案区监控录像最长保存时间为一个月,现因时间太长,无法重新调取。(8)、你院提出赵星接受讯问的时间为2013年2月11日,该为笔误,我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办案区进行讯问,办案区监控时间无法修改,以同步录音录像的时间为准。受害人在丢失车辆之后,于2013年2月11日下午正好在杨家峪附近看见丢失车辆,随机开车跟踪至牛驼村东山煤矿下岭村,并随即拨打110报警,我单位已将报警单调回(材料附后):(一)、2013年2月9日3:29:55白某拨打110电话报警称:火车站往朝阳街拐的(荣华大药房门口),停车买药,从药店出来后,其×××的黑色现代车被他人盗走,车沿着建设路向南离开。(二)、2013年2月10日15:20:30刘力平拨打110电话报警称:在牛驼村的太钢东山矿下岭村,发现被盗的×××的黑色现代车,迎泽刑警队已受理。(9)、我单位对讯问过程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同步录音录像,并不存在殴打犯罪嫌疑人行为。(10)、我单位在2013年中旬之前在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体检,之后在铁十七局医院体检,证人刘某2因时间太长对体检地点记错,我单位已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调取了原始体检材料(材料附后):(一)、2013年2月19日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市二看门诊部(对余海龙)入所健康检查表:在体表检查一栏写有”后背部带状瘢痕(此栏收押民警签名年月日空白);”收押意见一栏写有”化验结果大致正常,4日前曾因斗殴后背部带状瘢痕,四肢活动尚可,注意观察”(并署有医生签名及年月日)。(二)、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体格检查表:余海龙各项检查均正常(此表未显示形成时间)(11)、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对收押人有着明确规定,民警将犯罪嫌疑人带至看守所医务室,看守所医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并按犯罪嫌疑人自述并了解情况,遂一记录,押解民警不能说话,所以,4日前曾因斗殴,背部带状伤痕,四肢活动尚可,注意观察为余海龙自述,由同一名医生所写,不存在你院所说两句话字迹不一致,的并非一次性书写。14、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警大队于2015年8月8日出具的函,内容如下:你院要求对赵星、余海龙入所时间及抓获时间予以核实,并调取当时的视频资料,我单位在上次补侦时已经对赵星、余海龙入所记录进行调取。因时间较长,现在无法对当时视频资料予以调取。希望法院对具体抓获时间以公安机关出具抓获经过为准,不要听犯罪嫌疑人余海龙狡辩。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海龙、赵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余海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被告人赵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余海龙、赵星不服,提出上诉。上诉人余海龙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没有实施该起盗窃,侦查机关存在刑讯逼供,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犯罪。上诉人赵星及其辩护人的主要上诉理由是:其没有参与盗窃,只是收赃,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构成,不构成盗窃,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另二审期间,为证实指控事实,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侦查机关补侦的下列证据:1、(1)你院要求我单位说明采取何种技术手段确定犯罪嫌疑人余海龙。我单位在抓获犯罪嫌疑人赵星后,赵星交代其同伙是一个网名叫长风刀剑专卖的人,其QQ号码为:×××,我单位通过太原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支队,确定该号码曾经多次在狄村一网吧登陆,因为当时上网要求实名登记,所以我单位从网监获悉该QQ号码在网吧多次登陆时上网所登记的身份证号均为:×××,经全国人口信息库查询,该嫌疑人名叫余海龙,并且在全国人口信息库中调取该上网人员户籍照片让赵星进行辨认,赵星交代卖给其车的人正是该QQ号码的使用人(也是我单位经过查证的上网人员)余海龙。(2)你院要求我单位核实当时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使用的QQ是何种载体,并且经行数据恢复。经当时办案民警回忆,我单位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赵星交代其使用的是笔记本电脑和余海龙进行聊天的,在案发后,赵星删除了聊天记录,我单位将该电脑送至市局网监,因当时该二犯聊天时用的是即时通信软件,聊天记录不在电脑硬盘保存,所以无法调取。据余诲龙交代其所有聊天均在网吧进行,聊天之后随即删除聊天记录,我单位因当时技术原因不能调取。(3)你院要求我单位核实一个名叫”郭丁”的干警殴打余海龙的情况,我单位从赵星、余海龙案接受报案至今,没有叫郭丁的干警在我单位工作。(4)你院要求我单位核实当时余海龙收押时收押体检健康检查表意见是否为医生所签,余海龙的伤是如何形成。我单位随即找到当时给余海龙体检的大夫(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生张晨光),张晨光医生看过当时余海龙入所的健康检查表后,其表示表上所填内容均为本人所写,情况属实,化验结果大致正常系本人所写,4日前因斗殴后背有带状伤痕活动尚可为余海龙自述,体检时间已经标明。(5)你院要求我单位向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医生核实具体签字时间,我单位经多方寻找,未找到当时医生。(6)你院要求我单位核实赵星的抓获时间并说明与受害人报警时间矛盾的原因,我单位经翻看之前案卷发现,受害人刘力平和白某是2013年02月9日凌晨3点25分左右驾驶黑色新圣达菲轿车(车牌号×××,车主成花英)行至建设路朝阳街丁字路口路西荣华大药房门口下车去买药,离车有5、6米的距离,发现车己被人偷走,该于2013年2月9日上午10:57分来我单位报案,我单位于当日接受报案(详见受案登记表),2013年2月10日,下午15:20,受害人刘力平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杨家峪附近正好发现该被盗车辆,随即拨打110报警并通知我单位民警,我单位民警随即前往杨家峪将犯罪嫌疑人赵星抓获并当成缴获被盗车辆。(7)你院要求我单位进一步提供犯罪嫌疑人余海龙到案时间,请参照我单位之前出具的抓获经过,以当时抓获经过为准。2、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生张晨光出具的情况说明。3、关于犯罪嫌疑人送押过程的情况说明。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海龙、赵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关于上诉人余海龙辩称其受到刑讯逼供的理由,经查,根据第三方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生张晨光本人出具关于2013年2月19日余海龙入所健康检查表,证实体检表上登记的说四日前因斗殴带状斑痕是余海龙自述的,结合公安机关出具其单位并没有余海龙所称对其殴打的名叫郭宁的民警,且余海龙在几次庭审中对其被抓获时具体情况的辩解均不相同,故上诉人余海龙提出的受到刑讯逼供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余海龙辩称其没有实施盗窃的辩解,经查,根据在案的同案犯赵星的供述、辨认笔录、侦查机关出具抓获请过、情况说明,及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证实其实施盗窃车辆的犯罪事实,且其当庭辩解经侦查机关调查亦无法证实,故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赵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其没有与余海龙预谋盗窃,只是想收购没有正规合法手续的车辆,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的意见,经查,根据上诉人赵星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供认”2013年年前,小刀告我他没钱过年回家了,准备抢一辆车卖给我,我说可以,你去抢吧,到手后,你通知我,我负责收购该车”,在第二次讯问笔录中供述”他(小刀)问我盗抢车你敢不敢要,我就说敢要...然后他说我好好地想一想,有了和你联系,咱们商量一下,看需要什么车型,我当时在网上也是答应他了。”足见上诉人赵星与余海龙之间已经形成犯罪预谋,因此应当以上诉人余海龙所实施的盗窃犯罪的共犯论处,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晓东
审 判 员 郭 强
代理
审判员 黄正杰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丽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