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2民初481号原告北京宜联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李三峰,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洪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宜联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国贸招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宜联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宜联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宜联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68元,减半收取4584元,由原告北京宜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石青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赏丹
书 记 员 金慧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