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551号
原告:卿某某,女,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卿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卿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卿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代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