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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2551号

卿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卿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551号

原告:卿某某,女,1962年8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某某,男,196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卿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卿某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卿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卿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12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卿某某负担。

审判员 叶 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代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