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819号
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438号319室。
法定代表人:胡亮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阳,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小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谈国永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莲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