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307号原告张某。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 彭 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许小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