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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706号

张健、许蓓等与开阳县麦香面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健,许蓓,开阳县麦香面条有限公司,付永松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706号原告张健,男,196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原告许蓓,女,197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涛(原告许蓓之弟),男,197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开阳县麦香面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楠木渡镇胜利村。

法定代表人:付永松。被告付永松,男,197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健、许蓓与被告开阳县麦香面条有限公司、付永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被告的联系方式及地址本院不能送达,故本案须向被告公告送达应诉手续,依照法律规定原告须缴纳公告费,经本院书面通知二原告预交,二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公告费,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该费用应由当事人负担,本院经书面明确告知二原告预交公告费的期限,二原告在预交期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故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96元,减半收取1398元,由原告张健、许蓓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音奎

代理

审判员  王泽盆

人民陪审员  何建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