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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1811号

丰忠伟与王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丰忠伟,王伟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1811号原告丰忠伟(曾用名丰占良),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伟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忠伟诉被告王伟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XX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