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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781号之一

陈素兰与石山建、赵丽、胡长付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素兰,石山建,赵丽,胡长付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781号之一

原告:陈素兰,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石山建,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赵丽,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胡长付,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陈素兰诉被告石山建、赵丽、胡长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丰灵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