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781号之一
原告:陈素兰,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石山建,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赵丽,女,196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胡长付,男,196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陈素兰诉被告石山建、赵丽、胡长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丰灵芝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云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