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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7民初230号

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静、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静,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7民初230号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杨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静,女,生于1987年1月16日,住四川省平武县。第三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法定代表人喻泽全,具体职务不详(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静、第三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静、第三人绵阳市金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晨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兰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