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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9民初3141号

重庆唐泰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维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唐泰广告有限公司,重庆维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9民初3141号原告重庆唐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9号一幢附2号第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9928837-7。法定代表人陈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云川,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维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8号3栋1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108000248733。法定代表人何江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唐泰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维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袁晓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唐泰广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云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维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唐泰广告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北碚中科院广告牌制作安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制作并安装位于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广告牌三块,工程时间从2014年9月18日至2014年10月1日完工;双方还约定工程包干价为42750元,款项支付时间为施工结束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支付合同款项95%,质保期一年到期后再支付5%。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完成了广告牌的钢结构和面板工作,2014年10月3日完成挂画面的工作。2014年10月23日,原告在被告验收后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现被告一直拖欠制作安装费42750元未付,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广告牌制作安装费42750元。被告重庆维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9月18日签订北碚中科院广告牌制作安装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由原告制作并安装位于中国科学院重庆绿色智能技术研究院广告牌三块,工程时间从2014年9月18日至2014年10月1日完工;双方还约定工程包干价为42750元,款项支付时间为施工结束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个月支付合同款项95%,质保期一年到期后再支付5%。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完成了广告牌的钢结构和面板工作,2014年10月3日完成挂画面的工作。2014年10月23日,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被告未支付制作安装费42750元。现重庆唐泰广告有限公司以多次催收,重庆维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支付广告制作安装费42750元为由起诉来院。上述事实,有广告制作安装协议、增值税普通发票、照片以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重庆唐泰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维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包干制的广告牌制作安装协议后,双方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现重庆唐泰广告有限公司在依照约定制作并安装好三块广告牌后,有权利要求重庆维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约定的广告牌制作安装费,对重庆唐泰广告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重庆维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唐泰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牌制作安装费42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513元,由被告重庆维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代理

审判员  袁晓翔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申上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