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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财保79号

向瑞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向瑞英,孙世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79号申请人向瑞英,女,197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申请人孙世贵,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人向瑞英与被申请人孙世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瑞英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孙世贵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XX**汽车一辆(财产保全标的30万元),申请人向瑞英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街道XX正街XXX号X幢XXX房屋一套(房权证号: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向瑞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世贵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XX**汽车一辆(财产保全标的30万元);查封申请人向瑞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街道XX正街XXX号X幢XXX房屋一套(房权证号: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以上车辆及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向瑞英负担(诉讼中,申请人向瑞英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晓哿

代理

审判员  刘念弟

人民陪审员  游 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