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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15号

邹桂凤申请陈广新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邹桂凤,陈广新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15号申请执行人邹桂凤,女,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陈广新,男,汉族,农民,住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桂凤与被执行人陈广新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05)通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静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