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86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乙,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丙,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丁,农民。被执行人陈某戊,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与被执行人陈某戊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作出的(2014)丹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某戊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案号(2016)桂1221执86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各支付土地征用款28000元,向陈某丁支付土地征用款14000元。申请执行后还应承担执行费137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土地征用款11万多元发放在被执行人陈某戊名下,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陈某戊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某戊仍不履行义务。经查土地征用款已发放到被执行人陈某戊名下的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戊名下的土地征用存款强制扣划99370元,土地征用款申请人已领取。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丹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李建华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