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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民初444号

原告谢天金诉被告杜流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谢天金,杜流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444号原告谢天金,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杜流才,男,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天金诉被告杜流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其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 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九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