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29民初444号原告谢天金,男,1955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告杜流才,男,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天金诉被告杜流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其仍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 虹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杨九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