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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3刑初22号

车某某、康某某玩忽职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玩忽职守
当事人
车某某,康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03刑初22号公诉机关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某某,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康某某,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因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7月25日被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车某某、康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铜川崔家沟地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乔颜芳

审判员  姜彦青

审判员  刘 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玉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