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2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89353032-3。法定代表人蒋振流。被执行人韦松,男,壮族,1970年8月14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宾阳县。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韦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韦松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信用卡消费欠款本金77906.43元、滞纳金3895.32元、消费分期手续费141.0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624元。因被执行人韦松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137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韦松的住所在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的管辖内,本院依法发函委托调查,该院未予复函。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韦松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南海碧桂园C型地下车库C198号汽车位,因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另案查封并处置,已本院发函参与分配。另,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辖区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2246号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昌斌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勇
代理
审判员 XX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潘广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