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3321号原告成都市圣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号。法定代表人李元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古中,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晶,四川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红花小区红花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德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成都市圣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宏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圣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圣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圣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3元,由原告成都市圣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洪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