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3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建东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3272193-0。
法定代表人:陶国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大江山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凌江村,组织机构代码:74412716X。
法定代表人:窦小钢。被执行人窦小钢,男,汉族,1972年4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运河路13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7204104418。被执行人符银珍,女,汉族,1976年1月14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8027。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关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东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浙江大江山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窦小钢、符银珍在(2016)浙0604执2392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大江山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窦小钢、符银珍银行存款人民币37048091.17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其中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大江山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窦小钢、符银珍的款项为在执行人浙江大江山泵阀制造有限公司所提供的抵押财产在折价或拍卖后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部分)、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戚建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