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2147号
原告:苗成环,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苗成,男,成年,汉族,住单县园艺办事处单庄行政村孙窑村。
被告:苗成彬,男,成年,汉族,住单县园艺办事处单庄行政村孙窑村。
第三人:蒋玉民,男,成年,住单县北城办事处东关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成环诉被告苗成、苗成彬、第三人蒋玉民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成环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成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38元,减半收取1619元,由原告苗成环负担。
审判员 王继来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