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486号原告桑小平,男,汉族,1961年1月26日出生。被告郭小文,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
原告桑小平与被告郭小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桑小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明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