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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1486号

桑小平与郭小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桑小平,郭小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486号原告桑小平,男,汉族,1961年1月26日出生。被告郭小文,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出生。

原告桑小平与被告郭小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桑小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明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