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韦红燎。被执行人兰日勇。被执行人梁丹华。韦红燎与兰日勇、梁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兰日勇、梁丹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韦红燎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兰日勇、梁丹华支付借款40796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韦红燎与被执行人兰日勇、梁丹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兰日勇、梁丹华于2016年5月22日前支付借款10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韦红燎,申请执行人韦红燎并同意被执行人兰日勇、梁丹华分期支付借款,至2016年10月30日前被执行人兰日勇、梁丹华全部还清借款本息给申请执行人韦红燎。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江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韦青山
审判员 钟光城
审判员 咸治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覃晓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