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672��
原告:高树得。
被告:曹广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得诉被告曹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树得负担。
审判员 程玉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琦 来自:
高树得与曹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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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672��
原告:高树得。
被告:曹广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得诉被告曹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树得负担。
审判员 程玉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