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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1672号

高树得与曹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高树得,曹广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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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672��

原告:高树得。

被告:曹广友。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树得诉被告曹广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树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树得负担。

审判员  程玉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