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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民初1790号

王利红与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利红,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790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利红,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悦乔,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小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冉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利红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利红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利红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76002元,减半收取380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利红负担。反诉费115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师俊杰

审 判 员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