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1790号原告(反诉被告)王利红,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毛悦乔,河南前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小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喻冉冉,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王利红诉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王利红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王利红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76002元,减半收取3800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王利红负担。反诉费115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弘坤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师俊杰
审 判 员 徐亚磊
人民陪审员 杨 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韩 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