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初475号原告张锡民,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告田树君,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锡民与被告田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锡民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锡民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锡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77元减半收取,即88.50元由原告张锡民负担。
审判员 刘文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世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