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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民初475号

张锡民与田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锡民,田树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初475号原告张锡民,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被告田树君,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锡民与被告田树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锡民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锡民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锡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77元减半收取,即88.50元由原告张锡民负担。

审判员  刘文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世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