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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16904号

姚力与刘龙润、刘仙宝等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力,刘龙润,刘仙宝,刘龙海,刘美霞,刘凤宝,强静英,刘峰,刘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4民初16904号原告姚力,男,1962年10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侯杰,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军超,上海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龙润,男,1949年8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刘仙宝,女,193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刘龙海,男,194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刘美霞,女,194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刘凤宝,女,1952年3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强静英,女,193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被告刘峰,男,196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强静英。被告刘强,男,1969年6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强静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力诉被告刘龙润、刘仙宝、刘龙海、刘美霞、刘凤宝、强静英、刘峰、刘强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查封上海市徐汇区江南二村XXX号XXX室房屋,并提供了担保人吴学群名下的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以有利于顺利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现登记于刘匡霸名下的上海市徐汇区江南二村XXX号XXX室房屋;

二、冻结、查封担保人吴学群名下的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重洲

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

人民陪审员  曹瑞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