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5民初512号原告雷立峰,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曹鹏程,礼泉县药王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烽火信用社。住所地:礼泉县烽火镇。被告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礼泉县建设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范永建,该社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雷立峰与被告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烽火信用社、被告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立峰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雷立峰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立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立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臧晓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苏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