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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23行审25号

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湖北朗天医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北朗天医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1223行审25号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址)。法定代表人雷亚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湖北朗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址阳新县)法定代表人尹定律,该经理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崇工商处字(2015)9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崇工商处字(2015)13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崇工商处字(2015)9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符合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崇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的崇工商处字(2015)9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望明

审 判 员  黄凡明

人民陪审员  庞青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洪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