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246号提请人银川仲裁委员会,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街21号。事业法人杨文,该仲裁委秘书长。申请人王金鑫,女,199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王继玲,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郭汇银,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郭汇智,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提请人银川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王金鑫与被申请人王继玲、郭汇银、郭汇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5月19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王继玲、郭汇银、郭汇智名下价值205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王金鑫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王继玲、郭汇银、郭汇智名下价值20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 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子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