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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06执14号之三

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站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站,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06执1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站,住所地梧州市龙圩区。经营者贾会元。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法定代表人于彩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没有履行,本院已强制执行把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放在梧州市白云山管理处的钢架管一批交还给申请执行人梧州市龙圩区百建达建筑器材租赁经营站,不足部分另外处理,本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龙民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汉武

审 判 员  甘 宇

人民陪审员  何少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钟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