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4刑初256号公诉机关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孟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26日被临时羁押于无锡市第一看守所,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诉刑诉(2016)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卓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孟某谎称淮安市淮阴区奥体国际星城B11号楼308室的房屋为其所有,并欲将之出售,获取被害人郑某信任,与郑某口头约定后签订了书面房屋买卖协议,以购房款等名义先后骗取被害人郑某现金人民币16万元。案发后,被害人郑某报案,被告人孟某于2016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违法所得人民币16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崔建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高 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