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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民初790号

张某某与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79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28日生,住庆云县。被告侯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9日生,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以愿意给家庭一个复合的机会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晓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