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8刑初45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挺。辩护人丁亮、魏静娴,上海市丁孙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某。辩护人邵任晓,上海邵任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6)4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挺犯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花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挺及其辩护人丁亮、魏静娴、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邵任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3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挺窜至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白石公路3465号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养殖场,通过攀爬翻墙进入的方式,窃得该养殖场内价值人民币3万元的米色法国斗牛犬1只,后卖于李某。案发后,该斗牛犬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二、2015年4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挺再次窜至上述地址,通过上述方式,窃得该养殖场内价值人民币44,000元的白黄色英国斗牛犬1只,并藏匿于自己暂住处。案发后,该斗牛犬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三、2015年11月7日22时许,被告人王挺再次至上述地址,通过掰弯铁栅栏后钻入的方式,窃得该养殖场内法国斗牛犬1只以及合计价值人民币98,000元的米色法国斗牛犬2只。后被告人黄某某明知在上述3只斗牛犬来路不正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的手机微信及微信账户帮助王挺与李某商谈价格,接收赃款,并将所得赃款交由被告人王挺。案发后,上述3只斗牛犬均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另查明,被告人王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第3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证人李某、高某某、朱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简某某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国际公认血统证书,犬只数量统计表,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发还清单、收据、赃物照片,工作情况,证明,上海市青浦区物价局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式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惩处。被告人王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挺、黄某某的犯罪罪名及关于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挺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属如实供述罪行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管理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司法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诫勉语: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姚丽萍
人民陪审员 杨宝勤
人民陪审员 王剑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梦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