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1民初1169号
原告:杨成进,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委托代理人:黄颂英,系广东杰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灿辉,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进诉被告梅灿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进撤回对被告梅灿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原告杨成进负担。
审判员 黄炯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容艳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