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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1民初1169号

杨成进与梅灿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成进,梅灿辉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81民初1169号

原告:杨成进,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

委托代理人:黄颂英,系广东杰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灿辉,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台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进诉被告梅灿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进撤回对被告梅灿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275元,减半收取2637.5元,由原告杨成进负担。

审判员  黄炯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容艳兰 更多数据: